“竞争中性”到底怎么理解

来源:经济观察报 2018-11-05 15: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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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这段时间,“竞争中性”这个新词,像块石子扔进了水面,激荡出片片涟漪。

先是央行行长,在一个国际性的银行业研讨会上说,政府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

接着是国资委发言人,在前三季度央企经济运行情况发布会上,提到“竞争中性”原则。

这两个人的发言,一前一后,只隔一天。“竞争中性”一下成了让大家眼睛一亮的新词。

四天后,国家统计局公布2018年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有记者追问,“中国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是什么意思?是否意味着要将国企政策性的负担剥离出来,让所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记者还追问,怎样才能做到竞争中性?

发言人说,一碗水端平。就是说,只要是市场主体,不管身份如何,一视同仁,在市场准入和资源等方面,都享受公平的待遇。这位发言人还解释了,所谓竞争中性到底是什么?他说,从学术上讲,就是市场经济国家把各种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企业都一视同仁的技术方法。

再往后,“竞争中性”就没什么新闻了,但茶余饭后大家还在议论这个新词。

说着,说着,中国一汽宣布,国家开发银行等16家银行,向中国一汽授信1万多亿元。

1万亿是什么概念?10年前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拿出了“4万亿”。1万亿是一场金融危机保卫战国家弹药的1/4。

这一下,就像马蜂窝被捅了。七嘴八舌,又把竞争中性来来回回说了几遍。

那么,究竟如何理解“竞争中性”原则?

作为一个常年服务于资本市场的律师,我想简单谈谈我的理解。

翻阅历史文献,“竞争中性”这个原则,跟共和国同龄。早在1949年,这个原则,就作为澳大利亚国内经济改革政策中的一项原则被提出。

近年,大家都熟悉的经合组织(OECD),把“竞争中性”作为一项原则,当作经验总结推广了。

这里,特别强调一下,这个影响力非凡的非政府组织,总结推广“竞争中性”的时候,并不特别具有针对中国的含义。

“竞争中性”作为一项原则,所包含的政策措施,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概括而言,大概有八项准则:企业经营形式、成本确认、商业回报率、公共服务义务、税收中性、监管中性、债务中性与补贴约束、政府采购非歧视。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谈人家怎么理解“竞争中性”,是为了讨论我们国家的事。

简要对照,我发现有些准则已经不是问题,例如税收中性,要求面临相同的税收环境,取消区别待遇。这在中国早就一视同仁了。

那我们看看其他准则,比如成本确认准则。

按照“竞争中性”的要求,国有企业设立要透明,要有信息披露机制,要告诉大家,这家国有企业的成本结构是什么样的。这是因为立法者担心,国有企业设立之后,为强调它的公共服务职能,进而对它的商业性活动加以补贴。

坦白地说,这一项准则,挺不容易做到的。一家国有企业,既要讲求“经济效益”,也要讲求“社会效益”,要它把商业性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全区分,很难。我们只要体验一下国有航空公司和民营航空公司、中国邮政速递和四通一达的区别,就知道这个原则是如何难以落实。

再比如监管中性准则。

按照“竞争中性”的要求,国有企业必须在最大程度上与私营企业面临相同的监管环境,“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我觉得,这项准则,如果在我们国家真正落实了,对依法治国是极大的促进。实践中,我们基本上做到了一视同仁,但还有待提高。

比如“疫苗事件”,对国有控股企业武汉生物的处罚是偏轻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0月28日发布的巡视整改进展情况通报也认为,在对武汉生物的处理中,“对事故的处罚没有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从严从重,行政处罚偏轻”。

再比如债务中性准则。

按照“竞争中性”的要求,政府对国有企业提供融资,须保证融资条件与市场利率相一致。

但实践中,国有企业债务在很多条件下可以减免、豁免、展期、债转股,民营企业却很难。副总理刘鹤在近日的讲话中也提到,“目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误解和偏差,比如说有些机构的业务人员认为,给国有企业提供贷款是安全的,但给民营企业贷款政治上有风险,宁可不作为,也不犯政治错误。这种认识和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限于篇幅,就不对八项准则中的其他四项一一展开。总之,我们谈的“竞争中性”,就本质而言,仍是一个国家所有制和市场经济能不能兼容的问题。从国际视野看,竞争中性原则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是兼容的。竞争中性的概念,对突破改革僵局、提振民营企业信心、应对国际竞争压力,应该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接下来的问题是,怎么落实,怎样才能把“竞争中性”变成经济生活中活生生的跳动的原则?

我想,作为决策者、立法者,当务之急,可能是回归中国国情,把政策导向细化为法律规则,既有具体细则,又有时间表。

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作者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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