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修订完善《股票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规则。
《实施办法》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定义和情形列举中纳入了“五大安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相关内容,即涉及“五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的,其股票应当被退市。这一考量顺应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市场“正本清源”;提高市场风险意识,更广泛保护投资者权益,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
《实施办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依据、实施标准、实施主体、实施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切实提高退市效率。《实施办法》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重大违法的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除欺诈发行外的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不得重新上市,一退到底。
二是围绕“上市地位”明确退市标准。坚决对欺诈行为“零容忍”;严惩“造假”规避退市的行为,上市公司利用财务造假保留上市地位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占用市场资源、扭曲定价功能,坚决予以处理;延伸监管范围,从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考虑,严肃处理重大违法行为,不保留其上市地位。
三是退市依据牢靠。《实施办法》以人民法院等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依据,即确保违法事实清楚、退市依据明确。
四是坚决落实“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一方面,退市决定主体具有权威性,由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综合考虑上市公司违法情形,作出审慎、独立、专业判断;另一方面,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程序公开透明,设置了申辩、听证和复核程序,充分保障上市公司解释沟通的权利,提高退市透明度。
针对年报造假规避退市的重大违法情形,《实施办法》中新老划断作出了2015年度为财务指标起算年度的安排。即追溯后,自2015年起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才予以退市。
为使市场资源真正做到有效配置,对已通过重组“脱胎换骨”但以前年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实施办法》作出如下安排: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已经合法合规完成重组上市,且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均发生在该次重组上市之前,也与该重组上市无关,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可以申请不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