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两年多之后,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
《意见》明确要求加强调解组织管理、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落实。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以来,发挥了化解矛盾、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三方面作用。”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表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向全国,下一步将继续发挥好多元调节机制,发挥好运用人民法院现行示范判决作用,发挥好信息化的作用。
多层次多元化调解网络形成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向全国得益于两年多来的试点工作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5月25日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随着试点工作不断深入,目前已初步形成覆盖资本市场各业务领域、各省市的多层次、多元化调解网络。自《通知》发布以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与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截至今年8月底,投服中心共登记纠纷案件6621件,受理4262件,调解成功3175件,调解成功率74%,获配的和解金额共计6.71亿元,普通调解案件登记数、受理数、成功数及获配金额均占全国50%以上。其中,接受法院委托、委派调解的虚假陈述等民事赔偿案件1548件,已调解成功592件,和解金额3221万元,投服中心诉调对接案件已占到全国法院系统诉调对接案件数量的90%。
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评估。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介绍,在各级法院、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等各方努力下,试点工作成效显著。一是试点已扩大至全国大多数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目前证券期货试点组织55家,38家调解机构纳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二是调解员队伍发展壮大,截至2017年年底共聘任调解员1613名。三是纠纷解决效果明显,两年多来共直接受理或受法院委托调解案件9116件,办结率91.33%,调解成功率81.28%,给付金额14.97亿元。四是结合实际创新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小额速调、单边承诺调解、先行赔付、在线调解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司推广的经验。五是诉调对接成效明显,组织建设和特邀调解、“示范诉讼+委托调解”、调解协议确认等机制不断健全。六是宣传引导工作得力,形成“知调解、信调解、用调解”浓厚氛围。
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更明确
“目前已经逐渐形成一个由协商、调解、投诉处理、仲裁、法院委托调解、诉讼等不同程序所构成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特别是,试点工作中形成的错位发展的改革思路、纠纷预防与纠纷解决统筹规划、务实柔性的改革策略等经验值得肯定和推广。实践表明,试点举措针对性强,各方已积累丰富经验,目前已具备将试点转为全面推进的基础和条件。” 范愉表示。
此次发布的《意见》决定加强执法联动,严厉打击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损毁证据、转移财产等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意见》还明确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六节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还包括建立示范判决机制。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在清理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将涉及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相关事宜委托调解组织进行集中调解。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受诉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