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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竹梅:要尽快完善立法 为行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保护

来源:新华网 2018-12-06 11: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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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6日电(记者 高方圆)12月6日,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主办,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承办的“2018中国融资租赁年会”在北京举行。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副庭长刘竹梅作主旨演讲,她表示,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过程当中,司法解释或者说法律环境是至关重要的。

结合近两年来全国融资租赁案件以及具体的情况,刘竹梅介绍了一些融资租赁案件常规的情况和体现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

首先,从融资租赁案件的一般情况来看,据统计,2012-2015年,融资租赁行业呈现出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现象。行业发展也越来越专业、越来越规范。刘竹梅表示,这两年受宏观大环境的影响有所减弱,而与之伴随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加。经济类的纠纷,或者商事类的纠纷都有一个特点,当经济上行的时候纠纷往往比较少,而下行的时候纠纷就变得比较多,因为违约率有所增加。从案件数量上看,法律受理的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不断增加,而且呈持续增长的态势。

从基本情况来看,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地区分布不平衡。部分地区的纠纷呈现出集中爆发的现象,这主要是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不平衡所导致的。第二,从裁判方式和结果上看,主要以判决结案为主,而调解率比较低。

从案件本身来看,主要特点是: 第一,从合同性质的认定上看,现在的案件当中,名实不符的情况比较多。 第二,从商业的标的物上看,标的物都为特种设备等昂贵的生产资料,主要有机械设备、机动车、船舶、飞机等,而且多集中在实体产业中。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涉案的标的额都比较大,通常高达数亿元。第三,从涉案主体看,纠纷主体的数量和范围不断地扩展。 第四,从当事人交易地位上看,出租人的强势缔约地位明显,出租人往往具有主导地位。第五,从争议类型上看,纠纷类型日趋复杂化。第六,从抗辩事由上看,呈集中化倾向。

其次,售后回租纠纷的情况。数据显示,以回租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比重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此导致的纠纷也逐年增多。

第一,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审核义务存异议。第二,重型汽车挂靠出现新的形式回租模式,作为租赁物的中型汽车必须经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合法营运许可证才可使用,而重型汽车的使用人,融资租赁使用人和承租人大多不具有营运的资质,实践中通过采用与具有资质的企业共同签定委托管理协议的模式,将重型汽车挂靠在该企业下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第三,重型汽车回租时,抵押权登记引发的困惑。

再次,回购型融资租赁纠纷的情况。近两年,大量的回购型纠纷出现,带来审判中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跟上,导致处理规则出现争议。

第一,法律关系多方交错、复杂化。第二,出租人代理通知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的责任承担。 第三,回购义务的定性延伸诉讼时效的适用分歧。第四,回购履行中租赁物的交付。第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权能否转让。

与此同时,刘竹梅指出,引发纠纷有以下五个原因: 一是承租人、回购人等法律意识单薄,存在认识误区,引发履约瑕疵或纠纷。 二是,出租人风险防控机制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和疏漏。三是,不诚信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纠纷发生。 四是,合同约定不明和新兴业务模式导致纠纷频发 。五是,融资租赁公司异化为融资租赁的平台。名为签定融资租赁实为融资抵押。

最后,刘竹梅建议行业应完备细化承租人的资信审查,提高诉讼效率;及时更新租赁合同条款,避免纠纷产生;避免从事通道业务;尽快能够完善立法,以给四大支柱中的法律支柱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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