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新设“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朱宝琛 2018-12-17 11: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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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12月15日晚间发布《关于新设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的通知》,并自12月17日起实施。

通知提出,为优化全国股转系统证券账户体系,实现精细化管理,中国结算和全国股转公司启动了全国股转系统账户体系优化项目,中国结算将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对参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证券登记及转让的深市证券账户新设“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

中国结算有关负责人介绍,自通知实施之日起,带有“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的证券账户才可参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证券的登记及转让。

通知明确,对于存量参与过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证券登记以及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权限的深市证券账户,统一账户平台对其统一添加“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

对于新开立深市证券账户并拟办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的自然人及普通机构投资者,在新开账户时,应主动向证券公司提出新增“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申请,提交《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并勾选“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

对于新开立深市账户并拟办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的特殊机构投资者,需在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后,再向证券公司提出“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申请,提交《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勾选“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

通知称,对于已开立深市账户的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包括特殊机构投资者),拟新增办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时,应主动向证券公司提出新增“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申请,提交《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勾选“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

产品账户、证券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统一添加“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无需单独申请。申请“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业务须根据中国结算有关规定采取临柜、见证等方式办理。

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生成后暂不可取消,如投资者不再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可参照《指南》相关规定,直接申请注销相关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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