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旧税制转换衔接工作,保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时掌握执行口径、履行相关权利义务,确保新旧税制平稳过渡,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明确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
普华永道全球派遣服务合伙人张志刚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我国一直以来采用的分类所得税制以源泉扣缴为基本和主要扣缴方式,在支付一项所得的同时,扣缴义务人即完成应纳税额的计算和扣缴,计征简单。随着此次个税改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的初步建立,特别是综合所得按年合并计税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税扣缴制度也必然要进行变革。除了原有的源泉扣缴,出现了预扣预缴的新方式,扣缴制度更为多元化。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公告》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非居民个人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因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与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存在一定差异,《公告》同时明确居民个人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年度终了后可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税款多退少补。
张志刚表示,旧税法下企业雇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只计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而在新税法的累计预扣法下,企业雇主每月计算预扣缴税额时,需要先将员工该纳税年度内截至当月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综合所得年税率表(亦即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缴税率表),计算出累计至当月的应预扣缴税额,减除之前月份已经预扣缴的税额后,确定当月工资薪金的预扣缴税额。这种新的预扣预缴方式对于员工个人和企业都会带来不小的影响。
张志刚认为,员工未能及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以在同一纳税年度内的之后月份进行补扣;员工纳税年度内仅从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通过预扣缴完成了全部专项附加扣除的,累计预扣缴税额即为该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无需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减轻了征纳负担;工资薪金数额逐月累计、取得单笔大额收入、数月专项附加扣除补扣等因素都将影响月度预扣缴的适用税率及预扣缴数额。对于已经习惯于每月税后工薪收入基本稳定的员工来说,未来可能要面对浮动的月度税后工薪收入,因此需要对个人和家庭的现金流进行适当预测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