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12月20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细则》共六章三十六条,明确了上市委员会职责,即审核有关股票(含优先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首次)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以及重新上市等事项。上市委员会委员由所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任期两年,不少于二十八名。
《细则》规范的上市委员会工作程序有两种,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
针对退市问题,《细则》单列一条,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认定的听证,有关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相关规定。《细则》另对上市委员会委员的职业操守、商业保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