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永刚
近日,中国证监会与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这意味着双方监管机构的合作进入新的阶段。迄今,中国证监会已相继同63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了跨境监管执法协作机制。
笔者观察认为,此次双方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有别于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合作备忘录,因为此次监管合作更具有现实意义。现实意义包括在对未来有回归A股市场可能的、在开曼注册的红筹架构企业的监管合作层面,以及开曼相关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可在A股开户。
今年以来,监管层已明确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试点具体标准为: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目前,众多在开曼群岛注册的中国公司利用全球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或上市交易。据不完全统计,仅在港交所上市的红筹架构企业就达到164家,其中在开曼注册的有54家。
随着沪伦通有条不紊地推进,未来开通后,沪伦通东向业务中,即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中国存托凭证(CDR),或涉及在开曼注册的企业。同时未来设立科创板也不排除相关企业进入的可能。
可以预计,在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设立科创板、开通沪伦通后, 三项制度下,或有相关红筹架构企业与A股市场联系更加紧密。笔者认为,当前监管层在推进上述三项重要改革开放事项,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双方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可以说实现了监管制度与增量制度改革齐头并进。
在实现齐头并进的同时,此次双方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还具有另一层现实意义。按照今年修订实施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放开两类人员在境内开立A股证券账户,包括在境内工作的外国人、A股上市公司中在境外工作并参与股权激励的外籍员工,但本次开放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其本国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已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此次双方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意味着开曼满足上述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也将可以在A股开户。
笔者认为,在开放的环境下,需要加大跨境监管合作的力度。随着监管合作备忘录增多,将有利于完善跨境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协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科创板、沪伦通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