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融钰集团因此前公告披露的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国财”)战略合作相关信息涉嫌存在误导性陈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1月4日下午,公司采取网络远程方式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进行相关说明并致歉。
因战略合作方国资身份不实
遭证监会行政处罚
2018年7月11日,融钰集团发布了《关于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合作方中核国财注册地为中国香港。公告称,根据《合作协议》,双方三年内拟共同打造总规模50亿元人民币至100 亿元人民币的基金投资平台;自《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的6个月至12个月内,中核国财将向融钰集团投资入股,“双方建立资本纽带,打造央民创新合作平台”。
公告披露后,合作方中核国财的央企身份引起了媒体质疑,公司于也2018年7月13日收到了深交所的关注函。关注函要求公司就中核国财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等问题予以核实。2018年7月20日,公司收到了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所发的《国资企业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声明》,“我公司与中国香港‘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我公司与中国香港‘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均无任何法律关系。”
行业人士认为,由此声明可以得出结论:注册于中国香港的“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山寨央企”。
融钰集团自己所作的调查也对此予以证实。2018年7月31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委托中国委托公证人及中国香港律师在中国香港查询了相关信息,结果显示:中核国财的股东为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公司在国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中核国财。
简言之,中核国财、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循环持股,互为全资控股股东。而作为中核国财控股股东的 “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就是上述“山寨央企”。
因此,中核国财与国资企业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国资中核集团不存在关系。
2018年8月6日公司公告,终止与中核国财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并终止合作。
2018年8月10日,因公司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涉嫌存在误导性陈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于12月27日调查完毕后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融钰集团披露的相关信息与事实存在较大差异,具有较大的误导性,足以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误导,要求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于时任董事长尹宏伟等相关责任人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
召开网络致歉会
多事项引投资者关注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融钰集团发布了相应公告,并于2019年1月4日下午股市收市后采取网络远程方式召开了致歉会,向投资者致以诚挚歉意。
在致歉会上,很多投资者对于公司如何会因为中核国财“山寨央企”事件造成违规信披,从而给公司带来巨大影响的原因非常关注。
对此,公司董秘黄佳慧回复说,“中核国财事件我们确实有很大的责任,在此再次深深地向广大投资者朋友致以最诚挚的歉意。但是,请大家放心,我们的初衷不是出虚假公告,我们也只是想把公司做好。中核国财的恶意行骗行为,我们也是深恶痛绝”。
公司表示,在《战略合作协议》磋商及签署时,中核国财的相关人员曾经表明其属于国资中核集团的下属相关单位,中国委托公证人及中国香港律师出具的《公司资料(状况)证明》,表明了其股东为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但基于当时公司对中核国财股权及控制关系的尽职调查结果,在《战略合作协议》签署日尚无法确认中核国财与国资中核集团之间的关系。
黄佳慧表示,“在此次中核国财事件中,公司也属于受害者。因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虚构国有企业身份,给公司造成了极其重大的不利影响,严重影响了公司声誉,使公司面临监管处罚。2018年8月21日,公司已经将中核国财作为被告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已经被立案”。
此外,在本次致歉会上,投资者对于公司董事长尹宏伟如何履行增持公司股份承诺也非常关注。
2018年6月8日公司曾发布公告称,基于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及对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尹宏伟计划自2018年6月7日起 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5%。但截至目前,尹宏伟仅仅于2018年6月上旬增持了103万股,增持金额约600万元,与增持计划总额相去甚远。
对于此,有投资者询问增持的相关事项,尹宏伟则说,“目前正在积极筹措资金”。黄佳慧则回复,“关于增持事项,公司相关责任人会尽最大的力量推进,公司董事会非常重视该事项,但增持事项属于敏感信息,公司在未确认发布公告之前确实无法回复”。
《证券日报》记者也注意到,尽管如公司在致歉会上所说,“受到窗口期限制增持计划期间顺延70日,新的增持期间为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2月14日,不存在欺骗投资者情形”,但距离增持计划最后期限已经只有月余。但对比之前公司提出的增持计划可知,本次增持能否最终得到履行,确实值得关注。
对此,黄佳慧回复,“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