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数字经济征税:两难中的筹备

来源:经济观察报 2019-01-14 16: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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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数字经济征税逻辑正在成为包括中国在内,全球各国迫切解决的难题。

面对这一挑战,中国财税部门开始行动。从近期财税部门对数字经济税收课题的研究和内设部门机构的设置上均可窥视这一迹象。一位参与研究的财税人士告诉记者,他曾多次参与财税部门关于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研究讨论。

澳洲会计师公会大中华区华北委员会前会长吴嘉源对经济观察报表示,“虽然在所得税方面,中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数字经济的法规,但是作为G20成员国,中国正在积极推动和参与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研究。按照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计划,将会在2020年12月之前,发布关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最终报告。届时,世界主要经济体会就数字经济征税原则方面达成更多共识。

2018年10月29日,中国财政部在官网发布2018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显示,互联网行业呈现轻资产运营、股权与债权投资相互交织、管理架构与法人实体分离、业务运营无疆域限制等突出特点,部分企业跨境转移利润、逃避缴纳税收等问题比较突出。

前述财税人士则对记者表示,这些年数字经济发展迅猛,无论是电商平台、网络游戏、网红直播还是微商等都会或多或少涉及税收问题。

蔡昌是中央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他利用阿里官网公布的数据,根据已有的个人所得税平均税负率1.2%-1.5%进行估算,预测出2018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额将会突破1000亿元。

许多互联网经济从兴起之始,就面临诸多税收问题。

2017年3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披露,某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给直播人员的收入高达3.9亿元,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随后,逃税平台被相关部门查获,并补缴税款6000多万元。按照国内共有超过300家直播平台计算,许多交易都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直播,不通过平台,这部分流失的税收则无法计算。

前述财税人士说:“随着直播行业的日渐成熟,许多直播平台也在意识到平台与主播之间存在的财务、税收等方面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所以在规则制定上越来越趋于正规化,但是面对数量庞大、人员变动频繁的个人主播收入结算、税收扣缴等,监管难度依然很大。

不仅是电商平台、网红直播平台,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游戏行业、在线教育、微商等均存在税收流失、难以被监管等问题。

以上问题,给中国现行征管体制、模式、机制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压力。目前,常见的数字经济商业模式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各类应用软件商店、在线广告、云计算、极速贸易、参与式网络平台、在线支付服务等,这些经济模式也是世界各国研究和制定税收规则针对的主要对象。

京东集团副总裁蔡磊对经济观察报表示,在目前平台经济格局下,批量化、大额交易被大量碎片化交易所替代,税务机关对交易过程难以追踪,这给确定纳税时间、期限和地点都带来了困难。他说:“数字经济的许多交易对象是个人客户,他们不需要凭证用以税前、列支抵扣,因此往往不提出开具发票的要求。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发票体系的管理范围,而发票体系正是中国现今税收征管的核心。”

在征管技术之外,税务部门还面临着数字经济平台是否配合的问题。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认为,税务部门对于数字经济的信息共享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更清晰的界定。

麻烦不仅于此。中国的数字经济的税收问题,还存在利益再分配等问题。蔡磊刚告诉记者,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税收中更重要的问题是跨地区交易引起的地区之间税收转移和分布问题。由于销售方和购买方位于不同的税收管辖区,使得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引起地区间税收转移和税负输出。电子商务零售交易中超过80%的交易是跨省的交易。在传统的税制上规定,跨地区交易的税收归属有生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两大类。在生产地原则下,税收由交易的销售方所在地政府获得;在消费地原则下,税收由终购买方所在地政府获得。

中国正在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草案》给数字经济征税带来了希望。其中,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及与纳税相关的第三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涉税信息。第八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履行税额确认、税务稽查及其他管理职责时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机构检查网络交易情况,到网络交易支付服务机构检查网络交易支付情况。

蔡磊认为,这些规定从法律上赋予了税务机关到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支付服务等机构检查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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