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几点:
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其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昨日在全国扫黑办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谈及“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时如此表示。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4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如何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及如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作出明确规定。
姜伟称,“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看,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
姜伟说,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例如,不能仅看有无暴力讨债行为来区别二者。民间借贷活动也可能诱发非法讨债行为。
该意见指出,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和软硬兼施“索债”。
该意见还明确,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此外,姜伟介绍说,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意见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该意见出台后,通过宣传普及、司法运用,可以起到惩治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既解决好目前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也有助于源头防范治理,筑牢社会治理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