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税收政策明确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赵白执南 2019-04-13 1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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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网站12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简称“创新企业CDR”),明确印花税征收规定及个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税收优惠。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即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起,3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公告显示,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3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3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公告规定,一是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公告显示,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3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对QFII、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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