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公司发布证券简称或全称变更指南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黄灵灵 2018-09-05 07: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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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业务指南》(简称《指南》),要求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应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得利用变更证券简称误导投资者,并避免使用过于概括、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区域性、行业性通用名词;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应避免与全国股转系统和境内交易所已挂牌或上市证券的证券简称重复。

与主营业务相匹配

股转公司表示,为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的业务办理和信息披露行为,结合业务支持平台日常业务系统上线后业务办理流程的变化,制定了《指南》,并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6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业务指南(试行)》同时废止。

《指南》的第一条即规定,挂牌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审慎对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进行变更。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应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得利用变更证券简称误导投资者,并避免使用过于概括、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区域性、行业性通用名词。

值得注意的是,本报曾针对挂牌企业证券简称问题做过专题报道(详见《证券简称“撞脸”尴尬窘态频现 专家建议进一步完善取名规则》)。其中,提及个别挂牌公司的证券简称直接与行业名划“等号”。如,新三板公司澄星无人机,证券简称为“无人机”,钛铂新媒体简称直接叫“新媒体”。A股市场也存在这种情况,比如,新松机器人的证券简称为“机器人”。

同时,该专题报道提及证券简称取名不规范,容易导致投资者在投资时出现误操作,而个别“别有用心”的企业可能通过证券简称炒作股票。本次发布的《指南》则可在很大程度上规避此类问题发生。

重申不与上市公司名重复

《指南》第二条指出,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不得超过八个字符(单字节字符),应避免与全国股转系统和境内交易所已挂牌或上市证券的证券简称重复。这与2017年6月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关于证券简称的规定保持一致。

申万宏源新三板首席分析师刘靖此前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挂牌企业与上市公司重名,确实会给相关企业和投资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首先,投资者买卖股票时误操作可能影响正常交易;其次,出现负面新闻时,如果不认真甄别,相关公司以及投资者容易被“误伤”。截至目前,上市规则并未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证券简称不得与新三板已挂牌公司重复。

在公司内部审议流程上,《指南》规定,挂牌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公司全称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召开后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及拟变更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的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变更后的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具体变更理由及与主营业务的匹配性、董事会审议情况、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挂牌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如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挂牌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未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安排。

此外,《指南》还对挂牌公司申请办理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的流程做了详细规定。

北京南山投资创始人周运南指出,新的业务指南除了结合全国股转现有的业务支持平台和日常业务系统上线后业务办理流程外,对新三板公司证券简称及公司全称变更行为的业务流程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包括了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工商登记、主办券商审核以及股转审批等详细流程细节,让新三板企业的办理人员一目了然,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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