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性客观看待重组上市 提高规则适应性包容度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徐昭,昝秀丽 2019-06-21 07: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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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20日消息,日前,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支持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

证监会表示,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证监会以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为着力点,不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证监会指出,调整优化并购重组制度,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市场多元化退出渠道和出清方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重组上市是并购重组的重要交易类型,市场各方高度关注。中性、客观地看待重组上市这一市场工具,有利于准确把握市场规律,明确市场预期,结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

为进一步理顺重组上市功能,激发市场活力,证监会对现行监管规则的执行效果开展了系统性评估,拟进一步提高《重组办法》的“适应性”和“包容度”,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拟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支持上市公司依托并购重组实现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针对亏损、微利上市公司“保壳”、“养壳”乱象,2016年修订《重组办法》时,证监会在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设定了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多项指标。规则执行中,多方意见反映,以净利润指标衡量,一方面,亏损公司注入任何盈利资产均可能构成重组上市,不利于推动以市场化方式“挽救”公司、维护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微利公司注入规模相对不大、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也极易触及净利润指标,不利于公司提高质量。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公司经营困难、业绩下滑,更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吐故纳新、提升质量。为强化监管法规“适应性”,发挥并购重组功能,本次修法拟删除净利润指标,支持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加快质量提升速度。

二是拟将“累计首次原则”的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引导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2016年证监会修改《重组办法》时,将按“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期间从“无限期”缩减至60个月。考虑到累计期过长不利于引导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特别是对于参与股票质押纾困获得控制权的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60个月的累计期难以满足其资产整合需求。因此,本次修改统筹市场需求与证监会抑制“炒壳”、遏制监管套利的一贯要求,将累计期限减至36个月。

三是促进创业板公司不断转型升级,拟支持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


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考虑创业板市场定位和防范二级市场炒作等因素,2013年1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禁止创业板公司实施重组上市。前述要求后被《重组办法》吸收并沿用至今。经过多年发展,创业板公司情况发生了分化,市场各方不断提出允许创业板公司重组上市的意见建议。经研究,为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本次修改参考创业板开板时的产业定位,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同时明确,非前述资产不得在创业板重组上市。

四是拟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置入资产改善现金流、发挥协同效应,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

规则适用方面,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按照修改后发布施行的《重组办法》变更相关事项,如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重组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决策、披露、申请等程序。 

证监会强调,下一步将遵循“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推进创新、改进服务”主线,不断推进市场化改革,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依托“三点一线”监管体系提升并购重组全链条监管效能,对并购重组“三高”问题持续从严监管,坚决打击恶意炒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忽悠式”重组、盲目跨界重组等市场乱象,强化中介机构监管,督促各交易主体归位尽责,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内生动力,有效应对外部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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