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银行可直接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孙璐璐 2019-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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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孙璐璐

困扰商业银行“老大难”的资本补充问题又有了新进展,这一次,主要利好非上市的中小银行。

7月19日,为进一步疏通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促进商业银行提升资本充足水平,增加信贷投放空间,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银保监会、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最重要的调整,在于删除了关于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要求,重点强调发行优先股的非上市银行要做到合法规范经营、股份集中托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也就是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在满足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无需在“新三板”挂牌即可直接发行优先股。

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称,本次修订的影响范围是非上市银行,非上市银行以中小银行为主,中小银行对于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次修订有效疏通了非上市银行优先股发行渠道,对于中小银行充实一级资本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保障中小银行信贷投放,进一步提高实体经济服务能力。

民生银行首席宏观研究员温彬称,目前,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压力较大,一方面因为核销不良贷款、增加拨备计提等使银行通过利润补充资本受到约束,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加强使表外业务回表增加了银行资本消耗。这次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的扩围,不仅可以增强银行一级资本规模、优化资本结构,而且拓宽了中小非上市银行的融资渠道,有助于夯实中小非上市银行资本实力,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特别是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更好地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

另有上海一位银行业分析师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我国非上市的城商行、农商行等中小银行的前身多是信用社,其股东人数普遍超过200人,本次修订后的《指导意见》明确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可直接发行优先股,将惠及众多城商行、农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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