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 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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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证监会发布消息称,为加强备案制改革后对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处(简称“代表处”)的事中事后监管,证监会对《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以《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管理办法》共六章十八条,包括总则、设立备案、变更与撤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适用范围。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把境外期货交易所代表处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空白。

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成果,将代表处设立从审批改为事后备案,明确备案材料、备案程序等具体要求,并增加公示备案材料环节。

三是规范代表处活动范围,加强风险防控。明确代表处活动范围为“从事联络、调研等非营利性活动”;市场介绍业务由事前批准改为事后报告,并新增负面清单,包括不得涉及具体产品,不得介绍开户、交易方式、交易费用等具有交易导向的内容;进一步明确相关禁止事项,主要包括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法人或者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者其境外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者合同,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易直接接入服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活动。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增加了备案、变更、撤销等事项透明度,以及对代表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并通报境外监管当局等内容,提升公众知情权,细化和明确了代表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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