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提高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成本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黄灵灵 2019-08-19 15: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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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深交所通报2019年以来上市公司违规处分情况。今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的违规事项,深交所共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62份,同比增长近68%。

其中,涉及公开谴责22份、通报批评52份,对违规性质恶劣的8名责任人予以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除43家上市公司受到直接处分外,深交所还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47名股东、202名董监高、3名年审会计师予以相应处分。

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看,主要集中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增持承诺等六个方面。深交所表示,将持续提升纪律处分的精准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成本。

严打违规资金占用

深交所纪律处分工作呈现三个特点:一是对违规行为及时惩治;二是根据“数罪并罚、累犯从重”原则,对于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违规行为,依规从重处理;三是加大公开认定力度,切实提高违规成本,提高监管震慑力。

深交所严厉打击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行为。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大股东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面对占用担保日渐呈现的复杂化、隐蔽化趋势,深交所不断提升线索发现能力,强化监管协作,加强非现场和现场监管联动,对于违规行为及时亮剑。

2019年以来,深交所共对9起资金占用违规行为进行处分。例如,*ST天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商业实质存疑交易、应收账款、违规借款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近30亿元,ST冠福实际控制人以上市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并贴现、提供债权和应收账款转让确认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近20亿元,上述公司及主要责任人均被予以公开谴责,部分直接责任人被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职务。

同时,深交所严厉打击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增持承诺等违规行为。上市公司及相关承诺主体违反承诺、拒不履行承诺等“背信弃义”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资本市场诚信基本原则,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2019年以来,深交所对16起违反承诺行为的24名承诺主体予以纪律处分。其中,光洋股份和大富科技两家公司存在重组补偿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情形;神开股份、ST远程、聚力文化等11家公司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完成增持承诺的情形。

严打信披违规及财务造假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指出,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维护市场“三公”原则的前提和基础。深交所始终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对于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予以重点查处。

2019年以来,深交所共处理15起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其中,经深交所现场检查,*ST高升被查实存在未真实、准确披露前期收购的标的资产情况,未完整披露标的资产定价与其账面值、评估值差异原因,未披露交易重大变更情况等违规行为,深交所予以公开谴责。

此外,深交所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会计差错等定期报告相关的违规行为。财务数据、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与依据,定期报告及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体现了公司治理和会计核算的质量与水平。

2019年以来,深交所对3家存在财务造假或会计差错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其中,联建光电因存在虚构收入、虚增利润的违规行为被予以公开谴责,*ST利源、光一科技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被予以处分。此外,*ST长生、*ST华泽还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被予以公开谴责。

严打中介机构、董监高未尽责

“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必须严格履行督导核查、发表独立意见等职责,利用其专业技能确保上市公司经营运作有序合规,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提升自身质量。”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2019年,针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3名注册会计师在担任佳电股份2013-2015年签字会计师期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及执行审计程序时未勤勉尽责的违规事项,深交所予以通报批评。

此外,严厉打击内部运作不规范、董监高履职不尽责的违规行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三会”运作规范是合规经营、发挥自我约束机制的关键保障,董监高应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促进公司有效治理、运作合规。

2019年以来,针对*ST利源、中南建设、珠海中富未就重大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ST德豪违规取消股东大会,达华智能长期未回复深交所问询等违规事项,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及履职不尽责的董监高予以纪律处分。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部署要求,持续提升纪律处分的精准性、透明度和公信力,不断增强一线监管有效性和威慑力,提高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成本,并不断优化纪律处分工作程序,通过专项培训等多种形式传递监管理念,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改善治理状况,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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