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
此前的一审稿提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决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开展水资源税征收试点。
昨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还是保留水资源税的有关内容为宜,在法律上为相关改革留出必要空间。同时,二审稿对有关水资源税的内容作出进一步完善,明确提出: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2016年5月,财政部、国税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在河北省实施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对于地表水和地下水均计征水资源税。2017年11月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至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省(自治区、直辖市)。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单位建议,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将实践中正在执行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在法律中明确列举,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对开采稠油、高凝油以及三次采油,相应减征资源税。同时明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我国198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2018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曾审议了首次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
按照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财政部部长刘昆曾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说明时指出:“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资源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