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与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并于昨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对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市场经营主体须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同时明确了监管部门职责,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
《通知》还规范了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关于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规范管理和行为要求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明确了金融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明确了《通知》的生效时间和其他相关规定。
在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方面,《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制度建设上,要求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加强对合作第三方机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
《通知》提出的具体要求还包括: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据了解,人民银行在充分征求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通知》,拟以“一行两会一局”联合发文的形式公开发布。对于《通知》起草的必要性,人民银行表示,此举是及时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的客观需要,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也是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