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费率 不是基金“救星”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9-09-23 01: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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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浮动费率型基金将分批试点,一些大中型基金公司已上报相关产品并被受理。不过,笔者认为,此类产品在基金业恐难成为主流。从海内外基金业发展历史来看,浮动费率并不是基金“救星”,也不应该成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的主要因素。

所谓浮动费率产品,就是基金管理费与业绩挂钩,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称浮动方式,即投资业绩超过预定目标,管理费率就可以向上浮动;如果低于目标,则要向下浮动。另一种是提取业绩报酬,即基金公司对基金的超额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这类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基民打破基金管理费旱涝保收的呼声。

事实上,管理费率的浮动并不是创新,2004年就有基金公司将这一概念引入中国内地,设计了实施单向浮动方式的产品。当基金净值低于预先设定并能动态调整的净值目标时,将暂停收取管理费。但从实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在2005年熊市时,这些基金纷纷出现了净值跌破预定目标的现象,多只基金均按照基金合同暂停收取管理费,然而这并没有什么作用。无论是从这些基金的后续业绩,或是带给投资人的回报,还是从规模变化来看,都没有出现胜人一筹的结果。

而且,浮动费率真能降低基民负担吗?答案也是否定的。有券商基金研究中心测算过,自发行公募基金以来,如果采取对称浮动费率制收费,将会比现行的固定费率制要多收数百亿的管理费,根本原因就在于基金业绩长期来看是战胜市场的。

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基金最重要的指标是基金的投资能力。无论是上浮的激励还是下浮的惩罚,或是提取业绩报酬,并不必然能使基金业绩向好,而且提取业绩报酬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基民收益。浮动费率产品的设计意图在客观上更多体现为销售导向,能够打破基民对于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的偏见,但在匹配投资人、保障投资业绩方面难以发挥作用。

与此相比,基金经理个人以及基金公司大手笔的跟投,这才是更有效的奖惩机制。此前在相关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拟提取业绩报酬的基金就明确需要基金公司及基金经理跟投。笔者建议,以后在信息披露上,针对基金经理个人是否投资于自己管理的产品以及投资金额等,应单独列明,这是普通投资者选择基金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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