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刚性问责让统计法“硬”起来

来源:经济观察报 2019-10-14 17: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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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被基层统计人员诟病为“豆腐法”的统计法正在变得“硬”起来,展现出更多对现实进行刚性规范的一面。10月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拒绝和抵制统计造假。这对于完善中国统计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尤其是“问责制”三字更是切中肯綮。

长期以来数据造假是困扰统计工作的顽疾。一方面在政绩导向思维驱动下,地方政府存在着造假的天然冲动,另一方面政府职能转变进程的迟滞、地方层面的治理机制不顺、统计方式的落后等因素,又为造假行为推波助澜。由于诱发因素的复杂性,统计数据造假这一弊病需要综合性的应对和治理。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科技的出现,使数据类别多元化、性质复杂化,数据对人类经济社会行为的影响更加直接和明显,真正的数据经济时代正在来临。尽管科技提供了更好的统计工具,但这种全新的现实又进一步增加了统计管理的难度,对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造假的危害性远远超出一般性的社会感受。错误的数据不仅会扭曲社会认知从而误导人的选择和行为,误导政府决策,还会为地方官员通过造假来规避政策目标要求或逃避责任追究提供可趁之机,使科学理性的宏观政策无法顺畅地转化为地方层面的执行和落实,造成行政部门系统性的低效与腐化。只有改变政府官员的激励机制,提高违法成本,降低预期违法收益,才能使其行为走向正确的轨道。

目前对于统计造假主要是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在现实中比较罕见,刑法暂时也没有专门针对统计造假的惩罚性规定。但是,重大的统计造假造成的危害,丝毫不轻于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刑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行为。因此,统计造假与刑事责任不应彻底绝缘。假如统计造假给国家利益或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就应该让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以充分利用刑法的威慑效果来整肃政风。此外,在行政责任方面,不仅是统计法,许多其他部门法都规定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的义务以及相应的责任,通过这些路径来追究责任,有利于建立多角度全方位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更重要的是,中国目前亟待建立责权明晰、系统全面、并有机嵌合在已有法律体系之中的对统计数据造假的问责机制,这需要顶层设计层面的整体性认识,以及实际制度构建在实践中的逐渐完善。

打击统计数据造假绝不能只是发生重大事件之后的“一阵风”,而必须在健全机制的保障之下常态性地运行。目前,为了避免传统分级管理体制之下统计机构独立性不足导致的弊病,中国已经建立统计机构垂直管理制度,以减少受干扰和数据偏差情况的出现,未来则需要从行政管理机制、财政、技术、人员配备等诸多方面来进一步增强统计机构的独立性,使之不受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实践中统计造假往往来自于官员的授意或者利益交换,普通的统计人员并不容易从造假中获取晋升等实际利益,因此完善统计造假的举报制度,给举报人更多的激励与保护也是一条有效的治理途径。

统计数据越能反映客观真实,政府决策和社会成员的行为就越会趋于理性,高质量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也才有望实现。当然,因为各种现实因素的干扰,这一完美状态难以百分百地实现,只能不断趋近。即使在统计制度完备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也可能通过各种途径去影响企业或公民的行为,来变相“制造”其想要的数据,这也说明了统计工作的深层次复杂性,统计的问题不仅仅限于统计范畴。但归根到底,统计造假是对作为法律核心价值和政府公信力基础的公平正义本身的违背。我们一方面应以真确的统计数据捍卫民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民众的监督作用,改进统计治理。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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