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放权中央级机构可自主作价

来源:经济观察报 2019-10-14 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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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加大授权力度,二是整合现行规定。《通知》将原由财政部管理的上述事项,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通知》整合了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管理规定。在资产使用和处置方面,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备案;在资产评估方面,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在收益管理方面,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政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赵福昌告诉记者,《通知》主要是着眼于放管服,符合科研放权的方向,预算批了,执行自己负责,结果也要自己负责,方向是一致的,这其实一个部门间治理关系的完善和提升。财政和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的提升。“高校的国有股权转化,需要财政部审批,这次放宽,主要还是调动积极性,促进成果转化。”赵福昌对经济观察报表示。

主要内容

《通知》提出,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通知》要求,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集中统一监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授权要求,简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决策程序,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不需报财政部办理登记。

赵福昌告诉记者,职务创新开始是没有个人的成果体现,后来有了个人与单位的比例,逐渐的是在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不需要财政部审批,不再进入国库,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主要是提高效率,简化程序,促进成果转化。“转化的收益高了,才有动力去创新。”

中科院自动化所研究员易建强就表示,希望能够落地、落实得好,一个是研发经费更好用,成果转化中更顺畅。

为什么这样搞?

为什么要进行放权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答记者问中表示,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了相应管理制度,充分赋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限,提高了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但部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反映,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体现在:一是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产权登记事项需报财政部办理,链条较长;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比较分散,不利于全面掌握和理解执行,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一位地方的财政人士告诉记者,财政部这次放权的力度非常大,是为了解决成果转化障碍特别多的问题,国家花了钱,有很多成果在实验室待着,目的还是通过放管服,财政部以及其平行的相关部门也不在管理。

在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杨志勇看来,出台《通知》主要就是放管服,鼓励创新。比如,不用备案、流程上简化、成果转化的收入本单位,增加激励,调动积极性。还有就是要科技创新,探索科技型国有资产管理的特点,有些科研成果可能就是不鼓励,成果就不会出来。所以加强鼓励创新。

为了防止放权之后出现问题,《通知》也提出,为加强授权后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做到放管结合,《通知》分别明确了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监管职责。一是财政部将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实现有效监管。二是明确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要求加强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管约束。三是要求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并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易建强则认为,资产管理的权利下放到单位,还应该有个免责,毕竟促进成果转化会有些损失,对于非主观造成的应该有个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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