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入刑的法治隐忧

来源:经济观察报 2019-10-28 16: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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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行发布会,同时公布了四个指导性文件。其中,最高法院牵头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实际年利率36%以上的高利放贷行为,符合相应情形的,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即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是司法机关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对“非法放贷”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作为法律从业人员,笔者理解特殊时期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的现实理由,有必要提醒的是,将“非法放贷”入刑,固然可以解决一些案件的法律适用难题,但也必然导致包括非法经营罪不当扩张甚至滥用在内的诸多法治隐忧。

今年4月,全国扫黑办曾发布“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刑事案件以及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等4个法律政策文件,那么,何以时隔半年之后继续发布新的法律适用文件?有关部门指出,这四个法律政策文件,主要是针对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为解决执法办案过程中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适用不统一、依法严惩不精准等问题而制定出台的。具体到《意见》,就是“剑指非法放贷、暴力催收、与黑恶势力勾结等违法犯罪,明确非法放贷行为入罪标准,建立刑事制裁体系内部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放贷行为”。以笔者的有限了解,《意见》似乎是专门为打击“套路贷”量身打造。实践中,“套路贷”只是一个俗称、统称,并不存在专门的“套路贷”罪名,而是涉及到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等诸多侵害财产和人身的犯罪,因而办理“套路贷”案件过程中,时常因为各种客观原因而无法认定,事实上造成对实施“套路贷”的部分“黑恶势力”无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的窘境。在这一背景下,出台《意见》对“非法放贷”入刑以非法经营罪处理,可谓是填补打击“套路贷”法律漏洞的现实需要。

但是,这一“入刑”的处理方式,特别是以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进行适用,不无隐忧。

第一,“非法放贷”入刑以刑法第225条第4款非法经营罪之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处理,是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继续扩张适用,其适当性值得考虑。近年来,关于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不当扩张适用,曾引发关注和讨论。在最高法院指令王力军案再审之际,有论者表示,此案再审将进一步明确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任性扩张适用将得到有效遏制。还有意见认为,最高法院通过再审王力军案,实际上就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明确了适用条件。这一判断现在看来无疑是过于乐观。可以合理预见的是,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将不仅在“非法放贷”上继续适用,很可能未来继续在其他不曾为刑事立法明文规定的行为上适用。作为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罪刑法定,其根基将松动。

第二,更为值得忧虑的是,“非法放贷”入刑背后的法律工具主义思维,在类似“扫黑除恶”这样的专项行动当中屡有抬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当然极有必要,其实际成效也有目共睹。但是,因为很多“套路贷”案件存在认定相关犯罪的困难(主要是证据问题),即通过“司法造法”的方式来解决法律适用的难题,似存在司法为“扫黑除恶”开道的法律工具主义思维。这并不是说不应该依法打击处理“非法放贷”行为,而是说在扫黑除恶开展过程中,当出现了法律适用问题后,直接以非法经营罪兜底,除了过分简单化之外,这种执法司法的“拿来主义”、工具主义,是否是法治思维的应有表现,也值得深思。“非法放贷”的突然入刑,不仅超出一般的社会预期,而且它是否会进一步导致社会治理的过度刑事化,是否会对一直作为传统的民间融资和借贷、以及企业的融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均有待继续观察。

总之,《意见》的出台,相信可以直接解决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套路贷”案件办理的法律适用难题。但与此同时,其对于非法经营罪的进一步扩张,尤其是以“司法造法”的准刑事立法介入社会治理,即便存在“情非得已”的客观形势,也与现代社会治理的法治要求有所距离。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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