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郭玉强在解读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时说,该意见出台的缘起之一就是社会对慈善组织的公开透明存在质疑,因此慈善组织一些常规性东西,比如章程、组织代码、住所、负责人、内设机构、募捐情况、募集款物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共11项内容,必须三个月公开一次。下一步工作中,还将联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对于信息公开出台具体实施细则,特别是一些路径、办法,甚至不公开的惩罚措施。
这是中国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出台的指导、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文件,不仅可以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还可以为慈善立法奠定基础。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这是中国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出台的指导、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文件。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郭玉强称,在《慈善法》正式出台之前,国务院先期出台具有较强规范性意义的《意见》,不仅可以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还可以为慈善立法奠定基础。
推进慈善组织进一步公开透明
郭玉强表示,《意见》出台的缘起之一就是社会对慈善组织的公开透明存在质疑,因此《意见》用了相当大的篇幅和信息量来规范公开透明。
“比如内容,慈善组织一些常规性东西,比如章程、组织代码、住所、负责人、内设机构、募捐情况、募集款物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共11项内容必须公开”,郭玉强说,“而公开时限相对是比较严的,我们要求三个月公开一次,如果这个项目三个月以内完成自然就公开了,如果超过6个月,必须3个月公布一次”。
此外,《意见》指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郭玉强称,下一步工作中,还将联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对于信息公开出台具体实施细则,特别是一些路径、办法,甚至不公开的惩罚措施。
在创新方面,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说,《意见》在筹款方面有一些新的提法,比如探索股权捐赠,还有知识产权收益、技术、有价证券的新型捐赠方式,设立慈善信托等等,这为将来公益慈善组织进一步扩大资源,开拓新的渠道有帮助。
而郭玉强也肯定了网络慈善是慈善事业的重要方式和渠道。但他表示《意见》当中对于网络慈善有一个比较严密的要求,即在《意见》当中鼓励、肯定和支持网络慈善这种行为的同时,对互联网慈善亦进行了规范。因为从现在情况来看,捐赠领域出现的不良情况,与互联网有关的越来越多,因此《意见》要求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推进慈善性质明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得税减免
事实上,《意见》亦希望在税收方面有所突破。《意见》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郭玉强表示,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希望推进慈善性质明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得税减免问题。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杨团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除养老行业外,90%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的事业和国办一致,但税收却有较大差距。
但在实际的操作中,税法的现行规定却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免税资格有较强的约束。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并没有一套完整的体系来认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营利,而一些医院、学校等尽管均注册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其营利性意味却相当明显。
因此杨团认为在下一步的改革中,不仅要对所有公益组织的行为规范制定总体框架,还应该更加科学地进行税收减免,“如税收不应该按照公益组织类型来确定,而是从事公益的程度进行分类。”
杨团称,出现争议的责任不在于社会组织,而是民政和税务部门对法律条例解释不一致,继而存在执法程序上的问题。因此在未来政府部门理顺程序,促进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并统一口径,这都是走向未来规范必须做的事情。
郭玉强称,未来将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的范围,“目前民政部本级主管的社团大概有2000多个,但能拿到扣税资格的数量非常少,未来希望能够扩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