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要为法官的独立判断 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刘东 2015-03-13 05:28:4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

司法改革要为法官的独立判断 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本报记者 刘东 北京报道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新出炉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并不缺乏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作工作报告时都对冤假错案进行反省,周强还用了“深感自责”的表述,此外,反腐、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开等都是“两高”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此专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他说从两高报告来看,去年做了纠正冤假错案、制定新司法解释、成立巡回法庭等很多工作。他同时指出,在纠正冤假错案时,要防范“有罪推定”意识,并建议在将来由中央层面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进行统一。

防范“有罪推定”

《21世纪》:“两高报告”在谈及冤假错案时都提到了“呼格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用了“深感自责”的表述,你对此如何理解?

朱征夫:在我看来这体现了一个法律人的职业良知,法律人一定要有职业良知,不能麻木不仁,否则对人权的保护及案件的侦破可能会带来伤害。我举个例子,过去很多人愿意被人当作工具,觉得只要领导定下来了自己可以心安理得地去做,实际上是做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帮凶,这就是缺少法律人的职业良知。

关于“呼格案”,当然这并不是周强本人所犯的错误,但是从报告中体现了反省、深思及检讨,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有担当和进一步去纠正错误。对我个人而言,我挺佩服这种精神。

我对于今年的冤假错案纠正还是持有乐观态度的,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对法律和人民负责。但需要提醒的是,不能小看冤假错案纠正的阻力,比如有些人自己制造了冤假错案,为了避免承担责任会想方设法阻止这种纠正,这种情况下阻力可能更多地来自于内部。

最关键的是,在纠正的基础上不要再产生新的冤假错案,需要强调的是现在“有罪推定”意识,错案的背后往往是有罪推定。

包括今年报告中对保障人权所做的一些表述,比如“落实禁止让被告人穿囚服出庭的规定”,要被告人剃了光头带着手铐穿着囚服上法庭,就会给人一种“他已经跟其他的人不一样了”的感觉,这其实是不利于我们法院最后公正裁判的,这些都围绕着“无罪推定”, 希望强化无罪推定意识,避免冤案的发生。

《21世纪》:你如何看待这次“两高”报告中关于发挥律师作用的表述?

朱征夫:真实现公正判决的话,要先保护律师的职业权利。

我之前也说过,现在律师们呼吁的多是会见权。一方面保证当事人不受刑讯逼供,另一方面也可以证明我们的办案人员是依法查案的。

应由中央统管人财物

《21世纪》:“两高报告”都用了较大的篇幅对司法改革进行阐述,其中有一点是人财物省级统管,你的意见是什么?

朱征夫:我觉得司法改革要进一步去行政化去地方化,为法官真正对案件进行独立的判断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人财物统管是司法改革的一项改革重点项目,其本身是有意义的,有助于去地方化。但是同时也要注意到,在省一级层面,仍会存在省一级的行政化和地方化的问题,也会存在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的问题,所以我认为现在的人财物省级统管对于地方化的问题不能完全解决,只能解决一部分。

我仍认为所有法院的行政经费应当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统一保障,而不是由地方进行保障。不过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还不能一下子走得那么远、那么快,所以现在省级层面进行统一也是一个过渡办法,但是要认识到放在省一级层面进行统管,对于去地方化只能去一定的程度,不能完全去地方化,中央层面进行统一才是最好的办法。

《21世纪》:你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启动缺席判决没收外逃腐败分子违法所得程序”对于反腐和追逃所起到的作用?

朱征夫:对于职务犯罪,在证据已经很充分的前提下,且通知开庭而对方又未到庭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可以使用缺席审判。我们说的外逃、缺席法庭实际上是一种损害的继续,如果不对其进行审判、纠正,有关的赃款就无法追回,说明所造成的损害仍在继续。因此,我觉得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采取缺席审判,但前提必须是依据法律程序且证据充分。

(编辑:宋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联系liudong@21cbh.com, songjing@21cbh.com)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