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或设自律组织备案管理 托管机构门槛将提高
导读
监管办法中对托管机构设定准入门槛会对行业带来更大的变数。
“强化托管资质,将P2P平台的托管中介强制给银行,较大程度上是为了防范平台挪用往来资金的风险。”接近监管层人士称,“目前绝大部分P2P的资金托管是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完成的。但现在有的第三方支付也在做P2P,这就无法从制度上避免第三方支付挪用资金的可能。”
本报记者 李维 北京报道
P2P的监管思路正在浮水。
日前市场传闻称,银监会普惠金融部针对一份拟定的P2P监管办法,召集多地金融办、协会人士对P2P的监管思路进行了闭门讨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接近前述会议人士处了解到,该草案即《个体网络借款业务监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下称草案)。
而据另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由于P2P并不采用牌照式监管,因而对其的监管思路是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监管,不过该自律组织的设立及运作尚未形成定论。
而在前述草案及闭门会议中,除P2P是否会根据净资产实施借款余额倍数管理(部分报道所称的“杠杆监管”)外,P2P资金托管机构的资质问题,以及债权转让模式下最高的债权转让上限均成为讨论内容。
或设自律组织联合监管
根据银监会最新的机构设置,P2P的监管职责由普惠金融部旗下的网贷研究处负责。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一位接近会议人士处了解到,银监会刚设立的普惠金融部分管P2P的网贷研究处目前由三人构成,即一名处长、一名调研员以及一名主任科员,目前具体工作由调研员主持。
“其实监管层对于P2P的监管思路是非常审慎的,既要防范风险,规范行业,也要保护现有的市场化成果,避免‘一管就死’出现。”一位接近会议人士透露,“例如网贷处起初想起名叫‘网贷协调处’,后来觉得有些大,所以目前的名称是‘网贷研究处’。”
然而,仅三人编制的网贷研究处面对当下体量庞大的P2P行业,其监管资源明显有限。而据知情人士透露,监管层主要的一个思路是依靠各地网贷协会或金融办资源建立统一、信息共享的自律组织。
“国内不完全统计的P2P有1500家以上,加上统计不到的可能会超过2000家,若单依靠网贷处来管肯定不现实。”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目前的思路是成立一个统一的平台,然后让P2P来平台来履行备案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这一思路,未来有关P2P行业统一的自律组织设立完成后,各家P2P需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会员,同时还需按时向该组织报备平台情况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事项。
与此同时,自律组织还需履行相应监管职责,例如制定个人网络借款信息中介平台备案管理办法;在组织实施备案和管理的同时,亦需及时公示和更新备案的平台名单和信息。
“按照草案的意思,平台需要聘请足够资质的中介进行年审,同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自律组织报送审计报告。”前述知情人士透露。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草案名称仅强调“个人”网络借款,或意味着此次监管仅适用于P2P行业,而当下的P2C(个人对企业)或P2G(个人对国企或融资平台)等模式或尚不被其纳入范畴。
强化托管机构门槛
在P2P的具体监管策略上,据前述接近会议人士介绍,监管层及自律组织可能会对P2P的借款余额进行按月监控,同时平台月末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平台净资产的倍数上限,但这一倍数目前尚未有最终结论。
“P2P到底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监管层和业内的意见也不一致,但最终应该还是会根据平台体量设定一个倍数。”该人士坦言,“之前媒体说的3000万注册资本和10倍杠杆都是其中的意见,但倍数需要更具体的办法进行细化。”
而在另一位接近会议人士吴桐(化名)看来,最低注册资本或借款余额限制并非对P2P行业构成最直接的影响,而监管办法对托管机构设定准入门槛可能反而会对行业带来更大的变数。
“3000万元注册资本其实对许多P2P来说都不是难事,因为现在工商注册不需要实缴。” 吴桐坦言,“影响大的是托管,按草案要求,P2P的资金托管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来完成。”
事实上,将P2P托管机构锁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强化P2P平台的一一对应及资金安全监管的整体思路不无关联。
“强化托管资质,将P2P平台的托管中介强制给银行,较大程度上是为了防范平台挪用往来资金的风险。”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称,“目前绝大部分P2P的资金托管是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完成的。但现在有的第三方支付也在做P2P,这就无法从制度上避免第三方支付挪用资金的可能。”
事实上,近期已有部分P2P同银行宣布开展资金托管合作。例如宜信同中信银行、你我贷与招商银行,积木盒子、人人贷同民生银行均开展了类似的合作。
但在吴桐看来,P2P资金借贷强制由银行托管可能会将部分中小型P2P挤出合规范围。
“P2P和银行合作,是银行在挑P2P,因为银行怕你出事,万一有风险回头砸的是我银行的信誉,所以许多小平台银行是看不上的,这就造成了这些P2P无法满足监管要求。” 吴桐指出,“还有一个思路是银行可以托管,同时给三方支付设定一定的门槛。”
此外,据前述接近会议人士介绍,拟定草案也并未对当前普遍采取的债权转让模式进行叫停,但对实施债权转让的融资项目上限进行了限制。
“按照草案,平台在取得借款双方同意后,可以提供单笔5万元以下的融资项目转让信息,而超过这个额度的不能拆分。”前述接近会议人士透露,“采取这一模式一方面是要保证小额债权的流动性,另一方面是怕一些平台利用债权转让做拆分变相集资,同时也降低债权集中度风险。”
此外,根据拟定草案,未来P2P行业还有望参照信托业的模式设立相应的风险保障基金。
“P2P可按照规定设立行业发展风险保障基金,平台需要按照监管规定,根据业务规模向制定管理机构缴纳风险保障金,但这个具体操作和缴纳比例还没有最终确定。”前述人士坦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