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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存款保险也不能放松事前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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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今后,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陷入破产,就可以遵循明文规定的事后处置机制,使存款人的部分或全部存款得到偿付。存款保险机制的建立,使我国的金融安全网更为完善,处理金融风险的能力将大大提高。

目前,全球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美国是最早建立这一机制的国家之一,在1930年代的大萧条、银行破产潮之后,就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在那之后,美国几乎每年都有银行破产,而且又经历了几次银行破产的高峰期,例如1980年代中期到1990初期、2008年到2010年,存款保险机制帮助美国金融体系渡过了难关。从美国银行破产的经历中,我们能看到事后风险处置机制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也能看到,进入事后处置时,损失已经不可挽回了。从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到2010年,共有200多个FDIC投保机构破产,涉及资产6000多亿美元,FDIC偿付了4000多亿美元,其存款保险基金变为负数,不得不提高存款保险费率增加保费收入以填补亏空,2009年平均保险费率高达0.23%。在这个过程中,存款人损失了2000多亿美元,FDIC积累多年的保险基金耗尽,未破产的存款机构被迫多交保费,这是直接的损失。间接的损失更大,美国经济一度陷入衰退,现在还未完全复苏。

美国的经历警示我们,存款保险这个事后风险处置机制固然作用重大,但千万不可因此而放松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由于两方面的原因,存款保险机制对于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有一定的削弱作用。一方面,监管者对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的重视程度会有所下降,有意无意地纵容高风险的金融创新。另一方面,部分投保机构对资产的收益更高,因而风险也更高。投保机构对倒闭不那么在意,风险偏好会比较高;而且,缴纳存款保险费增加了它们的运营成本,它们需要更高的收益。

在金融危机之后,美国痛定思痛,更加注重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2010年,FDIC专门设置了一个机构,监控对金融系统具有重要性的大型金融机构,及时发现金融体系运行中的风险。我国吸取了他们的经验教训,《存款保险条例》不但对事后处置做出了规定,而且也确立了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的机制,依条例设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但负有在投保机构破产后偿付存款人的职责,而且要承担早期风险发现和处置的功能。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指出,要尽可能做到对风险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置。

根据条例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可以提出风险警示,可以联合央行、银监会要求投保机构及时补充资本,可以评估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调整保险费率。总之,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在事前风险防范和事中风险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些规定与事后风险处置机制一起,构成了我国存款保险机制的完整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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