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可持续的大病医保制度
大病医保的推进速度和质量,也要受医保统筹等因素影响
本报评论员 刘波
7月2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要在今年年底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大病保险资金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划拨。按照会议确定的目标,大病医保今年的支付比例要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继续提高,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中国在2012年底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如此快的时间覆盖如此多的人口,在世界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但在目前的医保制度下,保障水平仍然有待提高,尤其是一些民众在遭遇大病时,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现象严重,而这正是大病医保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大病医保不仅要扩大覆盖面,还要提高保障程度,尤其是要包含更多可能致贫的重大疾病,并提高报销比例。这单靠政府的能力是不够的,需要发挥专业性、效率高的商业保险机构的作用。这也是当前的改革计划: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原则上由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
但如何发挥险企的积极性是个大问题,因为大病医保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所以保险机构不能对参保人进行资格审核和筛选,这就可能给它们带来过大的经营风险。在此前承办大病医保的招标过程中,曾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和险企在价格上谈不拢,导致流标现象。因为大病医保带有一定的公共福利保障性质,所以险企的盈利率受到严格限制。险企既要遵守微利规定,又要确保不亏损,这对险企来说要求太高,有时难以把握。
险企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医保控费。目前在“以药养医”等问题存在的情况下,险企难以控制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的过度检查、过度开药等问题,也难以避免某些患者与医院合谋增加不必要的医疗费用。类似的道德风险问题一直比较突出,这会给险企的经营带来额外风险。
从这两点来说,提高大病医保制度的效能,需要政府和企业之间更加有效的合作。在保费方面,在考虑大病保险公共福利性质的同时,政府应该给予险企更大的灵活定价空间。同时政府应当继续推进医疗的市场化改革,增加医疗服务供给,遏制医疗费用上涨趋势,既降低老百姓的负担,也降低险企在承办大病医保时面临的压力。更需看到的是,大病医保的推进速度和质量,也要受整个医保制度改革进度的影响,尤其是医保统筹。在目前统筹层级不高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医保支付能力可能存在巨大差异,有的地方无力支付,只有提高统筹层级才能把医保资金集中起来,并在不同地区间实现合理调剂。中国不仅要实现大病医保全覆盖,还要确保其可持续性,这就需要在推动整个医疗制度改革、合理发挥政府企业各自角色等方面系统性地发力。(编辑 祝乃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