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序渐进地规范地方债
不同的情况应该予以不同对待,并加强监督
本报评论员 张立伟
12月22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介绍,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仍然违规举债,“明股暗债”等变相举债行为时有发生,个别地区存在发生局部风险的可能性。
截至2014年底,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总规模为24万亿,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15.4万亿,或有债务8.6万亿。中央政府希望能够制止住地方政府债务无序增长,限制了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能力,并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6万亿元。为了减轻地方政府压力,中央政府对3.2万亿规模的地方债务进行了置换,并适度加大了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开前门,堵后门”。
不过,地方政府的举债冲动还应被有效制约。这是因为很多地方政府遗留有些项目需要资金投入完工,否则有烂尾危险。此外,有些地方政府债务过重,而财政收入减少,导致还债付息压力过大,不得不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维持下去。当然最关键的是融资平台公司缺乏持续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而或有债务处置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因此在短时间内很难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但是,一些地方违规举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是对这种行为没有惩罚,至今没有一个地方政府或领导个人因违规举债被问责,而且债务还可以留给下届政府或求助于上级代还。
事实上,中国修订了预算法,要求省级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要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开始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发挥各级人大对政府债务的监督作用。未来,这种监督作用应该被更有力的保障。
与此同时,中国经济增长放缓趋势明显,财政收入形势严峻,特别是土地出让收入持续下滑的形势下,地方偿债能力下降,财政收支面临挑战。但是,地方政府又要承担“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双重压力,所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实际上面临挑战,如果严格管理可能会导致一些地区债务规模较大的个别地区发生局部风险的可能性,如果不加以规范,债务规模可能继续膨胀。因此,需要循序渐进的加以规范。
但是,对于那些地方政府明目张胆为违法举债担保的行为应该加大惩罚力度。对地方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应依法在限额内发行政府债券解决;通过企业融资的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不能变相举借政府债务。而对其他违法举借债务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应该依据预算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追究地方政府的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不应姑息。(编辑 祝乃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