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活跃豆粕期货交易,便于现货商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大商所日前发布了《关于修改豆粕期货合约的通知》,将豆粕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在原基础上增加了7月、12月两个交割月份,即由原来的1、3、5、8、9、11月修改为1、3、5、7、8、9、11、12月。
自2000年7月17日豆粕期货上市以来,这已经是大商所根据市场变化及其相关规则缺陷,对豆粕期货合约及交易、交割规则施行的第13次修改。
大商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前的豆粕合约在交割月份设置方面不够均匀,5月、8月合约交割区间相对较大,不便于豆粕现货企业的套期保值操作以及豆粕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
随着豆粕期货交易的日趋活跃、厂库交割方式的引入、期转现交割制度的良好实施,以及豆粕现货市场的快速发展与变化,根据现实情况增加豆粕合约7月、12月交割月份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切实可行的。
大商所豆粕期货近年来发展速度较快,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商所能够依照现货市场的要求,不断修改豆粕期货交易、交割制度,使之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贴近现货市场的快速发展。
在今年上半年国内期货市场交易规模有所下降(成交量、成交额同比分别下降7.08%和25.26%)的情况下,豆粕期货合约成交3825万手,成交金额达10057亿元,同比增长57.7%和41%。在成交量方面占全国期货品种总成交量的25%,位居各品种第一位,这也带动了大商所期货交易量在全国的份额达到62%。
大商所称,本次增加豆粕7月、12月合约主要是为了满足现货市场的需要;而且增加了两个合约将使豆粕合约的连续性变得更好,使参与期货交易的现货商能随时通过交割变现豆粕,提高现货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的积极性,有利于豆粕期货交易进一步活跃,也可提供更多的套利交易机会。套利交易变得更为便利,将在一定程度上令豆粕期货市场总体活跃度迈上更高的台阶。(国际金融报 安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