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推出远期外汇交易引入询价交易方式
○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在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申请会员资格后,即可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进行自营性交易
○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开展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
○允许取得远期交易备案资格6个月以上的市场会员开展银行间即期与远期、远期与远期相结合的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交易
北京消息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远期外汇交易,并且将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扩大到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在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
《通知》要求,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满足其它六项要求之后,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上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25亿美元或者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20亿美元以上的非金融企业在满足其它四项条件之后,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进行自营性交易。
为进一步丰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品种,《通知》表示,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开展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通知规定,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参与主体须为交易中心的会员。其中,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会员参与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须获得其监管部门的批准;非金融企业会员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通知》还表示,允许取得远期交易备案资格6个月以上的市场会员开展银行间即期与远期、远期与远期相结合的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交易。
此外,《通知》还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询价交易方式。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可在原有集中授信、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询价交易方式,询价交易将首先在远期交易中使用。
央行称,扩大市场参与主体、增加市场交易品种和丰富市场交易模式,是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银行间外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