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期采取中外合资形式
北京消息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颁布实施《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在我国建立货币经纪制度。《试点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试点办法》规定,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其可以经营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的全部或部分经纪业务。
《试点办法》规定,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的经纪服务,需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银监会指出,货币经纪公司是金融市场交易中介,业务涉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的主要产品。引进货币经纪制度、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对于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提高资金在金融市场上的运作及配置效率,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使我国货币经纪业的发展实现循序渐进、规范发展的目标,银监会对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确定了先行试点、逐步放开的管理政策。在货币经纪公司引入的初期,可采取中外合资的形式,由国内符合条件的机构与国际知名货币经纪公司成立中外合资经纪公司,以利充分借鉴国际良好做法。
银监会同时透露,为配合《试点办法》的实施,银监会制定的《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也将于近期公布。
(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