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记者 于 扬)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将可接受境内担保的政策受益范围由境外中资企业扩大到包括民营、外资在内的所有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企业。
此次政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在银行申请的基础上,外汇局依据银行的资产负债、上年度对外担保业务开展及履约状况等财务指标,按年度为境内银行核定对外担保余额指标。二是银行可在已核定的指标额度之内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再报外汇局逐笔审批。三是被担保人应当是我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四是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后,由担保人按《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登记手续。
(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