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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府债券可自定投资比例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家路美 2005-08-22 09: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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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府债券可自定投资比例 2005-8-22 8:50:52 阅读5次 ...
保监会下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政府债券可自定投资比例
  投资企业债券有发行人净资产、盈利和信用评级等条件限制
  日前,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见B2版)。《办法》对现行保险债券投资政策进行了系统整合,重新划分了债券类别,增加了新的投资品种,调整了投资比例,并为资产支持证券等新产品投资留下了空间。
  《办法》规定,保险机构投资政府债券,可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保险机构投资的金融债券,包括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等。
  《办法》规定,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债券,其发行人净资产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办法》还强调了对债券投资的风险控制,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完善的债券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要求建立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风险评估系统,对其信用状况持续跟踪评估,并在信用状况发生变化时调整投资限额。此外,还要求保险机构在证券经营机构席位进行债券交易和回购交易,应每日核对标准券余额和未到期债券回购情况,防止债券和资金被挤占、挪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回购交易,应建立交易对手选择标准,回购融资额度应不高于该抵押债券的市场公允价格,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以风险控制为核心,明确规定债券发行人及其所发行债券的资质条件,突出了债券的担保和信用评级,从源头上防范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同时,实行了债券投资比例差异控制。
  泰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表示,《办法》的制定,将会进一步丰富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品种、有效改善投资组合、增强保险机构资产配置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推动保险业资产结构的战略性转移,促进保险业债券投资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新华人寿投资管理中心相关人士认为,新规则更具弹性、分类更具层次,体现了管理的差异化,对保险投资来说指导性更强,操作更便捷。在对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投资的规定中,第一次提出保险机构可按自身资产配置需要和投资策略,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这相对于以往对各家保险公司一刀切式的管理模式是个创举。
  新华人寿将《办法》称之为“有保有压”的引导政策。新华人寿认为,对于不同债券品种,《办法》都规定了允许投资的条件限制,从源头上控制住风险,而具体的投资品种的选择和比例配置则可以由各个保险公司自行取舍。可体现各公司的投资水平和差异化管理的原则。
  此外,《办法》规定,根据不同规模、不同信用评级的担保机构来决定投资企业债的比例。差异意味着“机会”和“优势”,而尊重差异、承认差异、区别对待差异的管理方法则意味着“给予机会”和“创造优势”。这种差异化的监管思路将会给保险机构的债券投资带来更大的生机与活力。
  (证券日报/家路美 黄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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