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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市如何摆脱“边缘化” 改革上市品种机制是第一步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王超 2005-08-23 09: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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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品种是支撑期货市场的基石,期货品种的成功推出是期货市...
期货品种是支撑期货市场的基石,期货品种的成功推出是期货市场金融创新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期货市场获得长久生命力的根源。对于交易所而言,期货品种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只有开发出适合市场需求而又具有本交易所特色的品种才能使交易所获得生存和发展,才能在世界交易所体系中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当前国内期货市场交易持续低迷,经纪公司大面积亏损,而存量资金不断外流,发展形势极为严峻。要摆脱这种被“边缘化”的状况,首要任务是改革品种上市机制,下放新品种的审批权限。
  美国以市场为导向的品种上市机制,给交易所品种创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成为美国期货市场成功的重要原因。美国期货新品种的审批权限集中而明确,上市新品种审批权在CFTC(股票期货由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联合监管)。CFTC的“第一号指导(Guideline No.1)”专门向交易所介绍有关新品种上市方面的具体操作。在交易所按上述要求向CFTC报送新品种的相关材料后,CFTC对照其规则及商品交易法进行分析和论证。如果CFTC未能在上报材料中找出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就必须在90天内批准申报的合约。如果需要,CFTC也可以提出延长审批时间的要求。一般来说,CFTC都是在45—90天内完成对上报合约的审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CFTC的“第一号指导(Guideline No.1)”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市场的需求不断修改,并且在修改的过程中充分听取交易所的意见,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增加效率。例如,为了增加美国期货市场在全球交易所竞争中的竞争力,从1997年4月开始CFTC对新合约上市采取快速审批程序(“fast-track” procedure),对于采取现金结算的期货合约从接受上市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对其他期货合约的上市申请则是在接受申请之日起45天内给予答复。CFTC也基本允许(considering permitting)交易所在没有经过CFTC事先批准情况下上市交易新合约。可以说CFTC在保障期货品种的经济功能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给了交易所充分的品种创新空间。
  长期以来,我国期货市场新品种上市实行的是行政审批制度。《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货交易品种的和上市、修改或者终止期货合约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实际上,由于清理整顿工作的影响,目前上市新的期货交易品种需要经国务院批示后,由中国证监会征求各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意见,实行“一票否决制”,最后再报国务院批准。也就是说,按此程序,中间只要是有任何一个部门或环节出于种种原因提出异议,新品种的推出就要面临暂时搁浅甚至夭折的命运。而且目前也没有关于新品种上市的审核标准和程序的成文规定或法律。这也是白糖期货和钢材期货迟迟未能上市的主要原因。无疑,对新品种上市采取随意性很强的行政审批,一方面会大大增加上市期货交易品种的复杂性和难度,降低工作效率,许多市场所需的品种无法上市;另一方面,对于投资者而言,大量投资资金涌向仅有的几个活跃品种,使得期货市场投机气氛浓厚。显然对期货新品种上市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不仅不利于风险控制,反而容易将风险集中和放大,抑制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和市场的发展。
  在日前举行的“中国汇率改革与期货市场论坛”上,中国期货业协会会长田源直言证监会和交易所应获得直接审批上市品种的权力。他认为,从其他资本市场看,央行作为国务院的下属机构,可以直接决定各种和银行相关的衍生工具的推出及相应市场的发展。但中国证监会还没有这样的权力,这就使得期货市场与股票、外汇和债券市场相比,“冰火两重天”的局面愈发突出。(中国证券报 记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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