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修订草案第13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对此,有部门提出,公司债券与股票不同,没必要实行保荐制度。
与股票不同,公司债券在发行时一般设有担保且发行人到期还本付息,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证。同时,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一般不采取由证券公司承销的方式,而是由发行人直接向特定人销售,不涉及公众利益。因此,公司债券在发行时没必要实行保荐制度。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此意见予以采纳。
针对“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保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在申请上市时也应实行保荐制度,并对保荐人实行资格管理”的意见,二审稿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同时规定,“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徐 涛)
(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