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证监会发表咨询文件进行分阶段检讨香港四方面改革招股章程法规
本报讯(记者 郭 蕾)香港证监会昨天发表咨询文件,对《公司条例》中的招股章程制度进行分阶段检讨,目的是通过改进相关法律以鼓励在香港进行融资和证券发行,同时保障投资者权益。
香港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欧阳长恩表示,有关改革目的是建立一个适应21世纪需要的法律架构。该咨询文件检讨的范围包括统一监管制度、加强投资者保障、招股前的信息披露冲突处理、鼓励通过数据库补充披露信息等四个方面。
为减少人们利用监管制度之间差异的机会,咨询文件建议引进一个适用于所有在目前受《公司条例》或《证券及期货条例》管辖的投资项目的统一要约制度。
为更好地保障投资者权益,咨询文件还提议要约的保荐人及经理应否对招股章程内的不真实陈述承担法律责任,以及为促使所有对招股章程负有法律责任的人进行更深入的尽职审查,并就民事赔偿和刑事诉讼中有关的法律问题提出了意见。
针对招股前研究报告的资料经常被传媒报道,而有关内容又与正式披露的文件存在冲突并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建议采纳以下两种方法:一,禁止与要约的保荐人、经理或包销商有关连的分析员在交易前撰写研究报告;二,如泄露的资料被传媒报道,有关公司须在招股章程内就所有非载于招股章程内的资料作出评注。
为鼓励编制篇幅较短的招股章程,同时又能提供详细资料,该咨询建议引入允许寄存在中央网上文件储存库的资料视作为招股章程的一部分。同时要求招股章程充分披露所寄存的资料。
据悉,咨询期将于2005年11月30日结束。
(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