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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机构可在内地设立合资期货公司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李中秋 2005-08-31 09: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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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证监会出台了港澳机构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相...
日前,中国证监会出台了港澳机构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相关细则。此举意味着,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补充协议下,香港和澳门中介机构可在内地设立合资期货经纪公司。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允许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和在澳门金融管理局登记,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期货经纪公司。持牌中介机构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49%(含关联方股权),合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范围和资本额要求等,与内资企业相同。
  根据有关细则,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如拟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期货经纪公司实际控制权(含关联方),其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港澳服务提供者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包括:符合《香港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澳门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定义,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发的牌照,或经澳门金融管理局登记,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五年以上并合法存续,近五年未受到过金融、证券监管机构处罚或纪律处分;注册资本中实缴部分及股东权益,折合为人民币均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香港服务提供者,近五年没有违反财政资源规则资金要求,澳门服务提供者,近五年没有违反澳门相关法律和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财务指标和资金要求;近五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处罚;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股东权益的30%。
  根据有关申请程序,拟申请期货公司股东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由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抄送中国证监会派驻拟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有效期为七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的,股东资格核准决定自动失效。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拟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含关联方),应当符合港澳服务提供者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条件,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或文件;不具备条件的,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其纠正。
  资料链接:2004年8月底,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在北京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扩大开放磋商纪要。按照该纪要,内地将在银行、证券等领域,对香港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2005年1月1日起,香港中介机构可在内地设立合资期货经纪公司,不过相关细则迟迟未公布。(中国证券报 记者 李中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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