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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德隆刑事第一案 向非法委托理财开战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田立民 2005-09-07 15: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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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隆刑事第一案--德恒证券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8亿元的案件在延长审理一个月后,昨天上午9点30分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开庭宣判。

  法院认定,德恒证券在未获得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专项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不特定的413家单位和772个个人,以出具承诺书、与客户签订国债委托投资合同、国债购买及托管合同、受托投资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多种形式,违背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以承诺到期后归还委托资产本金,并支付3%至22%的固定收益率为诱饵,非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8亿余元,并造成案发后尚有68亿余元客户资金没有兑付的严重后果,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触犯了刑法第176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此,法院判处德恒证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判韩新林等7名前德恒证券高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处以1年半到5年的有期徒刑和10万元到30万元的罚金。整个判决过程只有45分钟,由于法院的严密控制,只有20多人入内旁听,其中大部分为被告家属。

  定性--非法资产管理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对于控辩双方争议的几个焦点问题,法院合议庭分别做出了评判。首先是德恒证券有无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问题。辩护方认为,德恒证券在2003年9月23日前,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有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和经营许可证,还有重庆市工商局核准的营业执照,因此在此期间,德恒证券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经审查,在德恒证券吸收的208亿客户资金中,在2003年9月23日以前共吸收159.5亿元,而2003年9月23日至2004年7月27日共吸收49.3亿元。但法院合议认为,德恒证券2003年9月23日之前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中虽然载明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业务,但并不表示公司就有从事该项业务的资格,因为该公司没有按照中国证监会2001年11月28日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的要求,得到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专项审批,因此德恒证券从成立到案发,均无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在最关键的德恒证券非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行为的性质问题上,辩方提出非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不同的概念和性质,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说明非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就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认为德恒证券仅仅违背证券法规,应该只受证券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对此,法院合议认定,德恒证券虽然没有以存款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其承诺履行还本和支付固定收益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还本付息的性质没有本质不同,客观上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应属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定量--208亿值得商榷?

  在德恒证券吸收的208亿多元客户资金中,资金运作在其他证券公司,即以三方监管方式吸收的资金为31.5亿元,至于德恒证券通过三方监管和委托贷款、资金拆借方式所融资金是否也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法院合议庭评议认为,这三种方式都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而且仍采取了承诺按期还本和支付固定收益的方法,与银行开展的存款业务具有相同的性质,仍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另一个焦点问题是关于续签合同的本金,是否应重复计算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总额中的问题。经审查,在208亿非法吸收存款中,资金存入部分为168.5亿元,有40.3亿元是合同期满后继续签订的理财合同本金,这部分合同金额是否应包含在德恒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中呢?法院合议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德恒证券每完成一次非法理财融资活动,即完成一次变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破坏,对于其连续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包括续签的合同本金,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违法事实的重新认可,是又一次融资活动,应当累计计算金额。

  在法院判决后,被告韩新林的辩护律师陈敢当即表示要提出上诉,他说,他所在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三名被告(韩新林、邵义政、李普选)都要上诉。另一名原本做无罪辩护的被告谢云燕也表示肯定会上诉。

  对于法院判决德恒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8亿元,有法律界人士提出,要将这208亿元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不是非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仅从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及承诺还本和支付固定收益这些情况判定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委托理财在签订合同之前,其对象也是不特定的,只是在理财合同签订后,其服务对象才明确。此外,银行存款的收益是固定的,而委托理财是一个保底条件,收益是不固定的。因此定性的判断应该从其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来分析,具体来讲,就是构成这208亿元的2579份理财合同,到底哪些真实地用于了代客理财,哪些用来填了德隆的窟窿,在操作上,这些资金是否离开了委托人的账号等等,围绕犯罪的构成即犯罪的主观方面、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客体来论证,从而得出结论。但是在德恒案件的判决书中,这些事实认定不够清晰,这是比较遗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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