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李巧宁 2005-10-14 03: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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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为进一步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通知。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有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参股的等五类期货公司,应在半年内建......
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为进一步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通知。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有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参股的等五类期货公司,应在半年内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通知规定,因股东未履行诚信义务而存在重大风险或风险隐患的,期货公司应按照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要求调整股权结构,调整后任何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低于50%,必要时应更换未履行诚信义务的股东。
  通知明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在半年内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最终权益持有人对期货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50%以上的;总经理是董事会成员的;有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参股的;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的。
  通知指出,期货公司的高管人员不得少于3人,高管人员之间、高管人员与主要部门负责人以及核心业务岗位人员之间不得存在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担任。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半年内调整。
  通知要求,期货公司应与股东建立顺畅的信息沟通制度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期货公司股东应按照规定和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向期货公司通知有关情况。当期货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财产损失,被交易所采取限制开新仓、强制平仓等措施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所有股东。
  通知发布后,各期货公司应在一个月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报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计划。
  (通知详见第11版)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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