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世纪中天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志远因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案中,原世纪兴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世纪中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刘炼,因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而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因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罚金100万元。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刘志远、刘炼的策划下,开始制定通过收购上市公司,发布利好消息,并建仓坐庄拉升股价并以此获利的计划。同年12月,刘志远、刘炼等人开始着手收购中天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2月1日,世纪兴业公司以每股2.41元的价格从贵阳市财政局购买了3300万股中天公司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33.65%,成为中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并将中天公司股票易名为世纪中天,刘志远成为世纪中天的实际控制人。
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刘志远,刘炼指使他人购买或由营业部提供大量的股东卡,分别在北京、上海、江苏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04家证券营业部累计开设资金账户共545个,深圳股东账户共计5740个,以此进行操纵买卖世纪中天股票。
随后,世纪兴业公司陆续成立或收购了中教科技有限公司、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中国联合控股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并以上述公司名义采取股票转托管、股票质押等方式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融资协议,先后融资共计28.43亿元,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在自己控制的账户内自买自卖。
此外,世纪兴业利用发布虚假盈利、资产重组和分红派送、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的手段,长期坐庄操纵世纪中天股票,致使该股票价格异常波动。自1999年5月10日至2003年4月16日,该股由9.08元上升到每股65.07元,涨幅高达7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