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海 惠)日前,《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协议在香港签署。根据该协议,自2006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要求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内地期货公司可以到香港经营期货业务,包括设立分支机构。另外,协议调整了香港银行考核制度,香港银行内地分行对内地客户提供人民币和外币业务而需向内地分行注入营运资金的要求,由单家分行考核改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在内地多家分行平均营运资金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前提下,单家分行营运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