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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类券商也要进行信息披露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李巧宁 2005-10-26 06: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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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年底前,券商全面实施公开信息披露制度  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继创新试点类券商后,规范类券商也将实施公开信息披露制度。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实施了《创新试点类(规范类)证券公司......
2007年年底前,券商全面实施公开信息披露制度
  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继创新试点类券商后,规范类券商也将实施公开信息披露制度。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实施了《创新试点类(规范类)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指引》要求,通过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评审的证券公司应定期披露其财务报告,同时鼓励其比照上市证券公司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去年10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公告,对创新试点类券商提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要求。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已在创新试点类券商中实施1年。此次,在去年发布相关公告内容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指引》,对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券商的信息披露一并纳入统一的规范中。
  《指引》指出,券商在通过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评审后应当对外披露公司概况、高管人员及董事、前十大股东、财务信息、创新动态、年度报告和公司章程等信息。其中,财务信息包括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利润总额、净资本、净资本比率、流动比率、担保比率、资产负债率和资产周转率。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更新财务信息。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净资本计算表。公司可自愿按照证监会《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的要求详细披露年度报告内容。
  依照《指引》,证券公司可于每年7月20日前披露当年的中期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净资本计算表等。若发生遭受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等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在重大事件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
  据介绍,在日前国务院转发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中,对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今年年底前,做到优质、规范类证券公司公开披露财务信息;在2007年年底前,证券公司全面实施公开信息披露制度。(《指引》详见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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