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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证券重复冻结有药方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翀 2005-11-16 07: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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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证券重复冻结有药方 2005-11-16 01:16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日前发布《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流通证券重复冻结问题的解决有了"药方"。

通知明确,司法机关要求登记结算公司直接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流通证券的,登记结算公司将提出书面声明,在拟冻结的证券可能已在托管该证券的证券公司被卖出、与其他司法机关发生重复冻结等情形下,明确冻结无效等操作风险。

当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同日分别接到不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冻结同一被执行标的的,证券公司接到的冻结要求顺序在先。证券公司受理司法机关协助办理流通证券冻结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核查相应证券是否已经被冻结或卖出,对未被冻结且未卖出的相应证券应当于最近的交易时刻前立即进行交易冻结,即锁定相应证券以限制卖出。登记结算公司受理司法机关协助办理流通证券冻结的法律文书后,于交收日日终对冻结登记数据进行核查,并视核查结果实施或不实施冻结。

通知要求,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必须建立协助司法机关办理流通证券冻结(含解冻)的数据交换机制,相互之间应当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交换冻结、解冻数据。因发送数据有误或延误而造成登记结算公司实施重复冻结、冻结无效等情形的,相应法律责任由失误一方承担。

已做回购质押的债券和已提交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交收担保品的证券,不予冻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负责人称,司法机关可以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冻结登记以限制流通证券的交易。由此可能出现同一标的证券的重复冻结,造成冻结争议。通知的制定正是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对现行协助流通证券司法冻结业务做出调整,以便更好地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已完成清算交收的流通证券。

通知将于明年3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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