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规定内地人民币银行卡不得用于在港购房、炒股、"博彩"
北京消息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内地居民持内地商业银行发行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卡,可在香港用于购物、餐饮、住宿、交通、通讯、医疗、教育等旅游、消费支付,但不得用于旅游、消费以外的经营性交易、证券投资和房地产等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以及博彩等内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支付。
《补充通知》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第26号公告及其他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并将于下发之日12月4日起实行。中国人民银行曾在11月初发布第26号公告,宣布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以进一步深化香港人民币业务。
同第26号公告一样,《补充通知》明确,持香港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人经由清算行汇入内地银行,且以汇款人为收款人的汇款,每一汇款人每天汇入的最高限额由50000元人民币提高至80000元人民币。如同一汇款人同一天从香港汇入的人民币金额超过80000元的,内地银行应将相应的人民币款项原路退回香港汇出行,不得为收款人办理解付。
《补充通知》要求,取消香港持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发行个人人民币银行卡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信用额度的限制,人民币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自行决定。
《补充通知》还明确,香港居民个人可在每个账户每天8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内,签发人民币支票,用于支付在广东省内的消费性支出,该人民币支票不得转让。香港居民签发人民币支票业务的开办时间,在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准备工作完成后,央行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