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海容)昨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制定了《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核准操作规则》,现予以公布实施。
《规则》中规定, 发行人要求安排其发行的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应同时向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提交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备案材料以及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材料备案函。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同时提交以下信息披露材料:发行人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公司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
公告称,公告发布前发行、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请发行人及时提交有关交易流通备案材料;若安排其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有困难的,请提交相关说明。公告发布后发行的公司债券,请发行人在债券发行结束、完成债权债务登记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交易流通备案材料。
公告还要求,公司债券主承销机构联系并协调发行人做好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材料的准备及提交工作。主承销机构已关闭或合并的,由第一副主承销机构协调办理。
(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