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公布,自今年4月20日起,授权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备案工作和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准入管理、限额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按照规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规定的程序,向央行上海总部提交备案材料。非金融机构通过结算代理方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备案,比照金融机构备案程序办理。
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向上海总部提交申请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准入审批工作。金融机构申请调整同业拆借限额应向上海总部提交申请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审核批复。(闻 涛)
(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