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专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确保有关业务顺利开展。
《通知》规定,已在中债公司开立托管账户的各银行总行,使用现有自营托管账户作为出质账户办理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并向公司提交《结算成员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登记表》。已在中债公司开立托管账户的各银行的授权分支机构,使用现有自营托管账户办理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并由法人(总行)向中债公司提交《结算成员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登记表》,并明确每家分支机构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出质债券的托管账户是法人(总行)自营账户还是其授权分支机构的自营账户。
《通知》指出,未在中债公司开立托管账户的各银行的分支机构,如需办理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且其出质债券账户使用其法人(总行)的自营账户的,应由法人(总行)向中债公司提交《未开户银行类分支机构自动质押融资专户开户申请书》,中债公司收到后办理开户手续,出具开户确认书。此类专户只能参与自动质押融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