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亮
尽管从4月1日起,陕西、江苏、江西和黑龙江四省上调煤炭资源税,但业内预期的煤炭资源税的改革还迟迟未有动静。业内专家透露,今后究竟是按资源储量增税,还是按开采量征税,有关部门目前仍是举棋不定,但肯定会与回采率相挂钩。
两年调整只是“毛毛雨”
现行的资源税,源自1994年的税改,征收范围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金属矿产和盐。国家根据各地煤质、地质条件等的不同,对各省煤炭资源税税率采取区别制订,目前国内适用的税额上限为每吨5元。
由于取得采矿权的成本太低,同时我国又是按照原煤销量征收资源税,对回采率(实际开采量与资源储量之比)没有限制,很多煤炭企业采取了“吃菜心”的开采方式,煤炭开采过程中“挑肥拣瘦”的现象更为突出。
有关部门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从2004年起,国家已先后分四次,分别对18个省上调了煤炭资源税。由于这只是在1993年底制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基础上的微调,征收办法陈旧,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很多业内人士觉得在资源保护方面,“不会有什么成效”。
不少业内专家也表示,尽管资源税上调的幅度看起来不小,个别省区增幅高达300%,但绝对额仍然太低,对煤炭企业来说只是“毛毛雨”。
一些专家指出,现行煤炭资源税征收幅度小、税额低,且执行中没有差别,不能有效调节收入和保护资源。而且,缺乏补偿功能,不能体现煤炭开采社会成本内在化和建立补偿机制的要求。同时,财政收入功能弱化,也不利于煤炭资源优势转化为财政优势。
按储量征税值得商榷
因此,从去年起,关于彻底调整煤炭资源税税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其中,最主要的建议是:把原来的按实际产量和销售收入计征,改为以资源总储量计征。
这种观点认为,只有按储量征税,开采者才会“心痛”已经花了钱购买的资源,才会尽力把这部分埋在地下的资源都挖出来。这样就解决了回采率不高的浪费问题。
不过,部分业内人士也对此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副理事长武承厚就指出,由于地下地质构造的不同,决定了煤矿的回采率不可能都能达到很高的水平。“比如这片煤区的瓦斯、地下水比较多,回采率肯定就高不了。所以搞一刀切也是不对的。”他认为,资源储量的价值,应该是包含在拍卖采矿权的价格中的,而不是归到资源税中。
与回采率挂钩是主方向
由于税收立法周期长,目前业内专家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短期内应在现行税制框架下进一步调整煤炭资源税,把产煤大省的税率调整为目前适用的最高限———5元/吨。
而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王显政在出席“2006中国国际煤炭大会”时,也进行了明确的表态。王显政指出,目前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按产量计征,平均费率(矿产品售价与税费比率)为1.18%,而国外为2-8%。计征方法不当和费率过低不仅造成国家利益受损,而且导致产业进入门槛、办矿标准过低。他在会上表示,要加快矿产资源税费改革,尽快实行以储量为基数、与回采率挂钩的资源税费征收办法,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
有关专家建议,应把资源税改革纳入这一轮税制改革的议程,尽快启动煤炭资源税税制改革,争取用3-5年的时间,完成能源基金向资源税的过渡,为煤炭资源保护和社会成本补偿建立一个规范长远的税收机制。要实行差别税额并拉大税额幅度,根据回采率的不同,定出级差税率。
煤炭资源税
变“挑肥拣瘦”为“细嚼慢咽”
今年以来煤炭资源税调整情况
省区 调整时间 调整前(元/吨) 调整后(元/吨)
黑龙江 2006年4月1日 0.8 2.3
江苏 2006年4月1日 1 2.5
陕西 2006年4月1日 2.3 3.2
江西 2006年4月1日 0.6 2.5
广东 2006年1月1日 0.5 3.6
湖北 2006年1月1日 0.5 3
湖南 2006年1月1日 0.5 2.5
内蒙古 2006年1月1日 2.3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