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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及利率由企业提出 企业债或将准市场化发行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钱昊旻;申屠青南 2006-04-20 08: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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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进入门槛大大降低 发行价及利率由企业提出 企业债或将准市场化发行

本报记者 钱昊旻 申屠青南 北京报道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重点立法项目。消息人士指出,《条例》修改以后,企业债发行将脱下计划外衣:发行价和利率的确定会向市场化方向迈进。同时,企业债券发行将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企业发债的门槛也将降低。

目前,企业债券发行由国家发改委确定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央行审批债券利率,而且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对此,正在修改的《条例》有望有较大的变化。据悉,企业债券的发行价及利率将会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提出,由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准。专家建议,最终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完全市场化定价,由招投标决定。

对于发行主体资格,现行《条例》只是笼统规定“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在实践中也只是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才能发债。预计《条例》修改之后,发债门槛会有具体规定,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1年的利息,等等。

发行失败制度将有望引入到新的《条例》中:如果承销机构采用代销方式发行企业债券,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企业债券数量未达到拟发行的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企业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企业债券认购人。

无担保企业债将会由试点成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2005年,国家发改委曾批准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成为两家无担保企业债试点。新的《条例》将明确规定,对于企业偿债能力确有保障且其发行的企业债券经两个以上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评定为最高资信等级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提供担保。专家认为,这一制度设计符合国际惯例。

此外,修改中的《条例》,也会强制发债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其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在债券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企业债券持有人实现债权的重大事件时,也应及时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业内人士预期,新的《条例》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有望在年内出台,从而取代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原《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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